概述
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一家借助生成式系统发布内容的生命科学编辑团队需要对五种输出内容进行梳理分类:疾病教育页面、产品页面、新闻稿、网站聊天机器人,以及 LinkedIn 帖子或通讯。对于其中的每一项,问题都很明确:欧盟第 2024/1689 号法规第 50(4) 条第二款是否要求进行可被公众感知的信息披露?而什么样的审核记录才能允许团队免除该披露义务?[1]
法规将这项义务与免除条件放在了一起。生成或操纵旨在向公众告知公共利益事项的文本的 AI 系统部署者,应当披露该文本经过了人工生成或操纵。“本项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法律授权用于检测、预防、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者 AI 生成的内容已通过人工审核或编辑控制流程,且由自然人或法人对内容的发布承担编辑责任。”[1] 上述两项审核条件须同时具备(累加适用)。刑事犯罪授权则是另一种豁免途径。
欧盟委员会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指南,已经对该编辑团队最常发布的两种页面做出了区分。除非适用人工审核或编辑控制,否则必须进行标注的文本包括“生活方式网站文章中经过 AI 操纵的部分,该文章比较了不同饮食对中年女性某种特定疾病的影响”。属于第 50(4) 条适用范围之外的文本则包括“属于公司广告或产品说明一部分的 AI 操纵文本(不包括任何与健康、消费者安全或可持续性等相关的声明)”。[2]
第 131 要点包含三个要素:文本已公开发布;其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信息;主题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已发布”意味着不设限的、相当数量互不相关的读者可以同时或陆续打开阅读,无论付费与否。订阅即是付费情形的典型示例。规模过小或微不足道的封闭私密群组、个人私信以及公司内部网络则属于未发布范畴。“提供信息”是指传递知识、观点或事实,因此单行的导航标签不属于这一要素。“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相关、值得探讨或审查的事项。列举清单中包含了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消费者安全,以及政治、行政、司法、权利、安全和存在争议的经济或科学发展。具体涵盖的范围可随之变化。[2]
括号中的内容是产品说明示例的一部分。涉及健康、消费者安全或可持续性的声明并不包含在免除义务的文本示例中,且该示例并未设定“每一项此类声明都属于公共利益文本”的规则。[2]
后文的两句话起到了进一步的阐释作用。属于适用范围内的清单包括“在上市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包含投资者信息的经 AI 操纵的公司报告”。属于适用范围之外的清单则包括“由聊天机器人生成的、仅对向该聊天机器人发出提示词的用户可见的新闻摘要”。[2] 新闻稿、公开记录稿以及 LinkedIn 帖子则未被提及。
第 50 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由欧盟第 2026/1744 号法规新增的第 111(4) 条要求,在 2026 年 8 月 2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用于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 AI 系统(包括通用 AI 系统)的提供者,须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之前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第 50(2) 条的规定。[3] 12 月适用于前述提供者时间节点,而文本标注则保持为 8 月。2026 年 7 月 24 日的 FAQ 在第 131 点清单中再次提到了公共卫生。[4]
本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四项义务以及属于其中一项义务的日期
四句话承担着不同的规制功能。页脚说明可以满足其中一项义务,但仍留有其他未履行事项。
第 50条第(4)款规定的是部署者的义务。第二项子款为文本披露义务。第一项子款涵盖深度伪造(deep fake)。第 3条第(60)款将该术语限定为由人工智能生成或操纵的图像、音频或视频,其相似于现有的个人、物品、地点、实体或事件,并会虚假地呈现出真实性或客观性。[5] 文本不在该定义之列。同一页面上的图片或语音可以满足该定义。当深度伪造属于显而易见的艺术、创意、讽刺、虚构或类似作品的一部分时,披露要求会相应放宽,且文中指出了执法豁免条款。[1]
第 50条第(1)款属于提供者的义务。系统必须直接告知自然人该互动是与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的。显而易见性构成一种豁免出口,其判定标准取决于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合理知情度、观察力和谨慎度的相关人士。执法豁免同样构成此类出口,它排除了公众用于举报犯罪的系统。[1] 第 30要点的四大要素是:人工智能系统、互动意图、直接互动和自然人。常见问题解答(FAQ)对显而易见性做出了严格限制性解释。它还将该设计义务归因于第 50条第(2)款。第 50条第(1)款和第 30要点将其置于第 50条第(1)款中,本文即采用该条款编号。[2] [4]
第 50条第(2)款规定了提供者的标识义务。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须以机器可读的格式进行标识,并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做到可检测。辅助性标准编辑(即未对输入数据及其语义造成实质性改变的变更)以及刑事犯罪授权事项,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属于该义务涵盖范畴。[1] 第 71要点将标识限定为软件无需人工干预即可识别、认定和提取的形式。其旁边可附带可感知的标签;该标签作为标识的补充,且并不豁免既有的标识义务。[2]
第 50条第(5)款要求最迟在首次互动或接触时,以清晰且易于区分的方式提供第 1款至第 4款中的信息,并符合适用的无障碍规则。[1] 第 142要点认为使用手册、隐藏在深层的菜单或未阅读的使用条款极易被忽略。第 144要点指出,第 50条未增加单独的无障碍规范。在第 2016/2102号指令或第 2019/882号指令已适用的情况下,第 50条所要求的信息即满足该既有义务。[2]
第 111条第(4)款指明了提供者、在 2026年8月2日前投放市场的系统,以及第 50条第(2)款。[3] 第 153要点增加了“或投入使用”的措辞。本文所引用的法规表达为“投放市场”。[2] [3] FAQ称“设想”设立有限的过渡宽限期,且仅适用于该投放市场行为和该条款,并要求自 2026年12月2日起实现合规。[4] 第 111条第(4)款使用了“应当”一词。对于既能互动又能生成的系统,第 153要点将互动披露时间维持在 2026年8月2日,并将过渡安排置于标识要求上。[2] 截至 2026年9月28日,文本披露义务和互动披露义务已处于生效窗口期内。对于第 111条第(4)款涵盖的系统,提供者合规步骤仍延续至 2026年12月2日。
欧盟法规 (EU) 2026/1744 第 1条第(40)款将第三章高风险相关日期调整为:针对附件 III(Annex III)调整至 2027年12月2日,针对附件 I(Annex I)调整至 2028年8月2日。第 50条仍维持在 2026年8月2日。[3] 高风险时间表属于不同的章节。
指南第 152要点将第 50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设定为 EUR 15 000 000;对于企业,则设定为上一财务年度全球年总营业额的 3%,二者取较高者。对于中小企业(包括初创企业),每项罚款均为该百分比或该金额中的较低者。[2] 2026年7月27日的综合文本将该义务归入第 99条第(4)款第(g)项。第 99条第(6)款即为该“取较低者”规则。第 99条第(6a)款将该规则扩大适用于小型中等市值企业,涵盖第 4款和第 5款中的罚款。EUR 35 000 000 或 7% 的罚款区间属于第 99条第(3)款,适用于第 5条的禁止性规定。[3] [6] 第 152要点还要求主管机关考量具体个案情况。[2] 该数字为法定最高限额。本研究未检索到任何依据第 50条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此处暂未对执法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仅加注显见的第 50条第(4)款标签,并不等于履行了第 50条第(2)款规定的标识义务。[1] [2]
允许疾病页面豁免标识的审核记录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 第133要点对此作出了再次明确。[2] 疾病主题并不享有类别豁免。除非满足该流程要求,否则饮食相关的文章仍属于必须进行标识的文本范围。
第134要点界定了第一个条件。人工审核是指由具备相关知识和专业判断力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慎审查。该要点给出的示例包括学术同行评审和专业验证链。事实核查的准确性是审核中应包含的最低要求。编辑控制是指负责任的编辑实体(例如主编)在实践中行使的控制权,其拥有基于实质性理由(包括事实核查和来源可靠性)予以批准、修改或拒绝的权力。现有的媒体服务审核程序不受影响。[2]
第135要点排除了表面化检查。拼写检查和语法纠错即属于此类示例,此外还包括纸面政策、自动化审核以及缺乏实质性参与的走过场式批准。[2] 常见问题解答(FAQ)再次强调了关于拼写检查的这一表述。[4] 第136要点涵盖了签发后的节点。在签发后进行的实质性AI修改、补充或重新表述将使该豁免失效,生成的内容将被视为AI生成或篡改内容。[2] 该失效针对的是被后续修改所覆盖的那次审核通过。对重写文本进行重新审查,即再次适用第134要点。指南未说明任何单独的重启程序。
第138要点界定了第二个条件。自然人、法人、编辑委员会或出版公司必须对出版物(包括审核过程)承担最终法律责任。在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身份和联系方式应公布在易于查找的位置。在线上,服务条款或其他面向用户的法律信息页面即可满足要求;在线下,版权页或版本说明即可满足要求。[2] 该联系方式是获取豁免的问责凭据。当仍需要标识时,第142要点仍要求人工智能生成来源的披露在首次接触时即可被感知。法律声明页面上的姓名可以满足寻找责任人的要求,而隐蔽的标识则可能依然未被注意到。[2]
指南中通过审查的示例是流程而非主题:主编指导下的报纸文章、经过同行评审的学术博客、官员发布的公共安全警告、由相关人员审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经过审核的译文。[2] 未通过审查的示例包括未经审核的欧盟政策网站、第二个模型加上人工语法检查、以及未经审核的自出版书籍。[2] 健康类页面作为一个整体类别,并不继承其中的任何豁免。
疾病科普页面示意说明
设想一个公开页面,由生成式系统起草,并在2026年8月2日或之后被非特定封闭名单人员访问。该页面解释了一种疾病以及两种诊疗路径之间的区别。在饮食模式方面,除非存在以下记录,否则必须带有文本标识。
指南描述了审查、控制权、失效以及联系方式,但对文件格式未作说明。以下表格行是基于第134、135、136和138要点构建的示意,并非委员会的模板。临床医生、被拒绝的句子以及法律页面联系方式均为组合示例。此处未点名任何公司,其中内容亦非观察自实际运行的网站。
| 记录显示的内容 | 符合要点的示意说明 | 不符合同要点的表现 |
|---|---|---|
| 具名审核人,第134要点 | 列出自然人姓名,并注明其相关专业知识。在此示例中,由执业范围涵盖该疾病的临床医生或验证链中的医学审核人员对诊疗路径对比进行了审查 | 仅有委员会名称或职位头衔,且没有任何人审查过该页面 |
| 事实核查,第134要点 | 记录列出已核实的内容声明(在此处为病程及路径差异),并列明来源 | 拼写检查或语法纠错,即第135要点所述的形式化检查 |
| 拒绝裁决权,第134要点 | 该审核人或相当于主编的人员能够基于实质内容予以批准、修改或拒绝。在此处,审核人因引用来源无法支撑该表述而拒绝了关于诊疗路径的一句话,且该拒绝记录保存在档案中 | 仅有声明“由临床医生审核内容”的政策,加上走过场式的“已批准” |
| 签发之后,第136要点 | 记录签发时间。在此之后,无任何生成式系统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表述 | 签名后有模型重写了临床段落。重写后的文本需要进行单独的重新审查 |
| 编辑责任,第138要点 | 由个人、委员会或出版公司承担最终法律责任(包括对审核负责)。身份和联系方式须公开。在此处,相关信息放置在页脚链接的法律声明页面上 | 仅有签名,但无负责个人或职能部门的公开联系方式 |
委员会的名称并非检验标准。医学、法律或法规审核只有在符合第134要点所述的审查要求,且有人根据第138要点承担编辑责任时,才符合第50(4)条的要求。[2]
《行为守则》划定的文件记录要求范围更窄,且仅适用于签署方。已经在编辑标准下工作的媒体服务提供商可以依赖其现有程序。其他签署方则承诺执行一项政策,该政策需明确责任人、岗位及联系方式,并概述用于审核的措施和人员。承诺4免除了这些签署方对每篇文本进行逐一归档记录的要求。尚未公开的联系方式应予以公开。[7] 这是一项自愿性政策,且并未改变实际进行审查的要求。第1节规定,遵守该守则“并不构成遵守第50(2)条和(5)条的确定性证据”。第2节针对第50(4)条和(5)条也使用了相同的条款。[7] 该守则并未进一步强制要求为每个页面建立此类归档文件。
结合所引用示例解读的五项产出
疾病教育页面
面向公众的解读文章遵循饮食文章的模式。单行的导航标签不包含任何事实内容。长页面才是上述记录所针对的对象。[2] 第 154 点免除了在 2026 年 8 月 2 日之前发布的文本的追溯性标识要求;而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发布的早期文本,如果该文本属于适用范围且未满足豁免条件,则要求加注标识。[2] 常见问题解答(FAQ)遗漏了这一按发布日期划分的区别。[4] 图像属于单独情况。看似真实的人工合成患者图像符合第 3(60) 条的要求。不与任何真实存在的人物或事件相似的示意图则不在此列。[5]
产品页面
不含健康、消费者安全或可持续性主张的产品目录文案属于范围外示例。涉及患者影响、安全或环境的语句属于括号内的限定条件,因此这三个要素均适用且公众利益判定保持开放。[2] Addleshaw Goddard 表示,与这些主张相关的内容可能属于公共利益信息,如果尚未经过实质性的人工审核或编辑控制,仍可能需要进行披露。PETERKA PARTNERS 则表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8] [9] “可能”(May)与“可能性”(possible)是他们所使用的原话。
第 116 点将色彩校正、背景替换、排版布局和缩放视为对真实感知影响微乎其微的操作。在外观、特征或用途上产生误导的 AI 产品图像归入深度伪造(deep-fake)清单。在广告不太可能产生误导的情况下,置于 AI 背景上的真实产品则属于另一清单。[2] 下文的第 117 和第 132 点解释了为何提供商的标记未进行该披露。医疗器械内部的标注、框线、轮廓线、圆圈和热力图均列于第 50(2) 条的标记豁免清单中。[2] 这一规定并未影响疾病相关文章以及逼真的渲染图。
新闻稿
具体格式未经明确命名。通过发稿机构发布的投资者信息新闻稿比公司报告示例更进一步,后者指的是公司网站上的报告。给指定分析师的简报或内部草稿则遵循未公开发布的模式。[2] 纯粹的产品说明参照范围外示例。疾病科普解读则参照饮食文章模式。第 12 点要求采取相称的措施、合同条款或界面设置,以确保合作伙伴的副本在首次展示时仍保留该标识。[2] 此处未指定具体的发稿机构,亦未虚构任何合同条款。合成的高管形象或克隆语音属于第 3(60) 条单独讨论的问题。指南将逼真的首席执行官数字人化身列为深度伪造。[2]
网站聊天机器人
仅限会话内部的回答遵循未公开发布的聊天机器人示例,因此不产生文本披露义务。[2] 第 50(1) 条依然适用,且本文认为没有任何聊天机器人界面是可以免于告知的显而易见之情形。[1] [2] 即使标记带有更晚的日期,第 153 点仍将该提示的生效时间定为 2026 年 8 月 2 日。[2] 一旦将回答粘贴到公开页面上,该仅限会话的示例便不再适用。
LinkedIn 帖子或电子通讯
订阅内容仍属于公开发布。内部网络内容则仍属于未公开发布。指南在针对“过于微小或微不足道”的群体中的“特定个人”时,使用了“不确定但相当庞大”的表述,但并未列出具体的人数标准。[2] 同一疾病解释在公开网站以及面向该受众的电子通讯中均参照饮食文章的模式。在内部网络中,以及仅有提示词发出者可见的聊天机器人回复中,均未达到“公开发布”的认定条件。不含健康、消费者安全或可持续性主张的产品说明,无论是在页面、电子通讯还是新闻稿中,均保持为范围外示例。一旦添加了此类主张,这三类媒介将一并超出范围外示例的界定。
Forstemann 关于常规营销的段落将电子通讯与产品说明和广告归为一组,将其视为非公共利益文本,并将阅读文章并为其背书作为审核方式。下一段落则将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编辑文章单独区分开来。[10] 该注释并未确立“所有电子通讯均免除该义务”的规则。疾病相关的电子通讯属于编辑文章模式,而“阅读并背书”并不符合第 134 点的要求。第 131 点仍会对发送的具体文字进行检验。
第 13 点规定,如果可以预见会在欧盟范围内传播,则第三国的部署者同样须承担透明度义务。发布在可全球访问的互联网上即为此类情况的例证。部署者无法控制且不可预见的进一步传播则予以除外。[2] 针对深度伪造制定的第 115 点指出,当深度伪造仅出现在订阅者页面或公司电子通讯中时,部署者默认无需假定其具备广泛的公众可获取性。该限制归属于第 3(60) 条,并将文本义务维持在第 131 点所规定的位置。[2]
谁承担机器可读标识义务
第 3(3) 条将提供方定义为开发 AI 系统,或委托他人开发该系统,并以自身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第 3(4) 条将部署方定义为在其管理权限下的使用者,个人非专业用途除外。[5] 第 12 点将管理权限解读为对部署决策以及系统使用方式(包括输出结果)承担责任。无需对模型具备技术控制能力。[2]
第 11 点:在内部构建聊天机器人并以自身名称在欧盟境内投入使用的公司即为提供方。它负有第 50(1) 条规定的设计义务、第 50(2) 条规定的标识义务,以及对其发布内容负有的任何第 50(4) 条义务。[2] 第 15 点允许同时具备这两种角色。用于深度伪造的内部系统须具备机器可读标识与可感知标签。[2] 购买另一提供方以其自身名称投放市场的系统,买方即为其所发布内容的部署方。第 50(1) 条规定的设计义务仍属于投放该系统的提供方。若对该系统进行修改(包括使用新的训练数据),并以买方名称将结果投入使用,则买方成为新系统的提供方,而原提供方仍对初始系统承担责任。[2] 确立上述哪种事实成立的是合同,而非指南。
员工以及受同等控制的承包商,均属于该法人的部署方角色范畴。第 14 点列举了动画师、网页设计师、内容创作者和新闻记者。如果一家公司仅仅是委托代理机构,且对该代理机构使用 AI 既无决策权也无控制权,则不属于此列。委托制作页面与选择系统属于不同的事实。[2] 仅仅转发第三方内容的网络托管商、平台和广播机构同样不属于此列。鼓励保留标识。仅进行标注本身并不会使标注者成为部署方。[2]
标识与标签在未能满足要求时的失效方向有所不同。第 71 点将标识定义为无需人工干预、由软件提取的内容。一段可读的页脚文本可以履行部署方的披露义务,却仍可能未履行标识义务。
针对深度伪造制定的第 117 点,禁止部署方将提供方嵌入的标识视为已履行披露义务。此类标识专为软件设计。它们无法向观看者提供即时清晰且可辨识的披露,并且需要借助技术工具。[2] 第 132 点将相同的标准延伸至第 50(4) 条规定的文本:采取自然人可感知的可见或可听措施,无需借助技术工具,也无需执行专门的操作。[2] 软件可提取的水印可以满足标识要求,但仍可能无法让自然人知情。这正是第 117 点针对深度伪造以及第 132 点针对文本所得出的结论。
拼写检查说明了为何这些款项要予以区分。第 90 点将标准编辑视为针对可读性、语法、质量和格式所作的微调,且不会生成新内容。对含义、风格或意图的实质性修改则不在此列,改变风格、结构和含义的摘要与改写亦是如此。[2] 同样的拼写检查可能符合第 50(2) 条的例外情形,但仍无法满足第 135 点的要求。已发布的疾病页面摘要也属于饮食模式。
该行为准则属于自愿性质。欧盟委员会政策页面指出,委员会与 AI 委员会已确认其为用于证明合规性的充分自愿性工具。[11] 上述有关“确凿证据”的句段限制了该确认的效力范围。它既未提供生命科学企业的份额数据,也无法证明特定页面的合规情况。对于该准则仍视为已发布的文本,签署方应使用图标或等效标识,其主要视觉元素为大写的首字母缩写“AI”。子措施 1.2.2(f) 将其放置于(例如)上方或顶端、标题附近、或开头的出版说明(colophon)中,并允许仅在 AI 生成或操纵的部分上附加标签。[7] 该图标履行了披露义务,但并未触及机器可读标识。
由欧盟第 2026/1744 号法规第 1(20) 条插入的生效条款第 50(7) 条规定,委员会应鼓励制定行为准则,并在充分考量委员会(Board)意见的前提下评估其充分性;若委员会认为某行为准则不充分,则允许出台实施法案。[3] AI 法案服务台(AI Act Service Desk)仍显示修订前的第 7 款。该页面上的第 1 至 6 款为此处所采用的文本。该页面上的第 7 款则不予采用。[1] [3]
五类产出物表格
凡重复委员会原句的单元格均为引用。任何其他单元格,则是将第 131 点、第 50(1) 条、第 50(2) 条或第 3(60) 条应用于指南中未具名的产出物。本表通过应用上述引用测试,对本部门的五类产出物进行了归类;委员会尚未发布针对生命科学页面类型的分类标准。
| 产出物 | 文本标识(第 50(4) 条) | 免除条件 | 其他第 50 条义务(提供方通知、提供方标记、深度伪造) | 依据 |
|---|---|---|---|---|
| 疾病教育页面 | 在饮食示例中属于适用范围,前提是该页面向不特定公众传达疾病信息。若仅为单行标识且未传达此类事实,则不属于第 131 点的范围 | 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有具名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与事实核查并有权拒绝该内容,且有公开联系人承担编辑责任。签发后的实质性 AI 编辑将导致该豁免失效 | 静态页面无需交互通知。提供方仍须在生成文本上加注标记。图像、音频或视频属于第 3(60) 条另行规定的问题 | 饮食文章:引用。本页面:第 131 点的应用 |
| 产品页面 | 不含健康、消费者安全或可持续性声明的描述或广告属于不适用示例。包含此类声明的页面则不再属于该示例,须接受三项要素的测试 | 一旦文本归入义务范畴,豁免条款即产生作用。完全符合不适用示例的文案,不存在需要豁免的第 50(4) 条文本标识 | 静态页面无需交互通知。页面在线助手参见聊天机器人行。除非适用标准编辑,否则提供方须加注标记。误导性的产品图像可能构成深度伪造 | 产品描述语句:引用。健康声明页面:应用 |
| 新闻稿 | 未具名。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投资者信息参照公司报告示例。疾病科普参照饮食示例。不含此类声明的纯产品描述则参照不适用示例 | 一旦文本纳入适用范围,适用相同的两个条件。第 12 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合作伙伴分发后,披露信息在首次接触时依然清晰可辨 | 新闻稿无需交互通知。提供方须在生成或经过实质修改的文本上加注标记。合成的高管图像、语音或视频属于第 3(60) 条另行规定的问题 | 应用,挂钩公司报告、饮食或产品示例 |
| 网站聊天机器人 | 仅向提出提示词的用户展示的回答属于未公开聊天机器人示例,因此不产生文本义务。公开发布的对话记录须按主题接受测试 | 仅限会话内可见的回答无需文本义务豁免。纳入范围的公开回答须同时满足第 134 点和第 138 点中的两个条件 | 来自 2026 年 8 月 2 日的提供方交互通知。对于八月前上线的系统,第 111(4) 条仅将标记义务延后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文本回复不属于第 3(60) 条的范围 | 仅会话可见访问:引用。公开对话记录:应用 |
| LinkedIn 动态或通讯 | 订阅内容仍可构成发布。内部网络不属于发布范畴。面向不特定且规模较大受众的疾病资讯通讯参照饮食示例。不含此类声明的产品动态参照产品示例 | 以第 134 点为测试标准。仅阅读文章并予以背书未达到该审查的要求。发布渠道不会改变测试标准 | 只有当动态本身构成直接的 AI 交互时,才需要交互通知。第 13 点覆盖预见到在欧盟境内使用的第三国部署方。第 115 点仅对深度伪造的受众做出限制 | 发布与订阅相关语句:引用。疾病资讯通讯与产品动态:应用 |
打开一个疾病 URL、一个产品 URL 和一份聊天机器人对话记录。仅在具备完整操作记录的前提下,豁免该疾病 URL 的相关义务,该记录须包含有权拒绝实质内容的具名人员,且签发后未经过实质性 AI 编辑。仅在文案完全符合所引用描述的前提下,保持产品 URL 不属于文本义务范畴。仅在仅有提问者可见的前提下,保持对话记录不属于该义务范畴。交互通知与标记义务保持独立。
这些文本留给其他规则处理的事项
第 50(6) 条规定,第 1 至 4 款不应影响第三章,且不应妨碍欧盟或各成员国针对部署方制定的其他透明度义务。[1] 准则列出了相同的平行适用关系: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数字服务、知识产权、媒体法、政治广告、刑法及其他框架。[7] 指令 2001/83/EC、法规 (EU) 2017/745 和法规 (EU) 2017/746 在这些段落中未被指定为确定第 50(4) 条标识的方式。与药品广告规则,或与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声明规则的重叠情况仍有待确定。未检索到将第 50(4) 条应用于此类页面的国家级生命科学指南。这一空白属于本次检索的局限,而非经证实的缺位。
第 5 点明确指出,本指南不具约束力,且对《人工智能法案》的任何权威解释最终只能由欧盟法院做出。[2] 2026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通告 C(2026) 5054 指出,指南将在所有语言版本齐全后正式予以采用,并仅自该日起开始适用。[12] 委员会图书馆页面(发布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最后更新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显示,委员会已采用这些指南。[13] 未检索到更晚的采用法案。第 50 条在 2026 年 8 月 2 日的适用性系出于法规本身的规定,独立于后续的采用程序。表格中所列义务即为法规规定的义务。文中所举示例即为指南中的示例。
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对第 50 条实施监督。人工智能办公室(AI Office)在第 151 点所列情形下,对基于通用模型构建的系统仅承担该点所描述的有限职责。欧洲数据保护主管(EDPS)负责监督欧盟各机构、团体及部门。[2] 评论性材料并非官方裁定。未检索到委员会或国家级市场监管机构实施的任何第 50 条措施。该结果属于本次检索的局限,既不代表执法状况,也不代表是否有监管机构已采取行动。
第 50(4) 条规定的披露旨在告知读者该文本系人工生成或操纵。此类披露并不能使任何促销声明、医疗器械声明或药品声明获得合规豁免。
VayoMed 通过客户的审核流程发布。该流程本身并不构成第 50(4) 条规定的豁免,且第 50 条标识亦不替代客户原有的医学、法律或监管合规审核。在该工作流中,具体操作实践是设立一位有权拒绝实质内容的具名审核人,并设立承担编辑责任人员的公开联系方式。该实践本身并不代表任何页面的合规结论。
来源
1.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案服务台,“第 50 条:特定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和部署者的透明度义务”,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第 1 至 6 款。本页面上的第 7 款为修订前文本,未作为现行法律引用。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2. 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第 50 条下特定人工智能系统透明度义务实施指南,委员会通告 C(2026) 5054 号附件,2026 年 7 月 20 日,第 5 点、第 11 至 16 点、第 30 点、第 71 点、第 90 点、第 114 至 117 点、第 131 至 138 点、第 142 点、第 144 点、第 151 至 154 点。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6 年 7 月 8 日关于修订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的欧盟第 2026/1744 号条例(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欧盟官方公报》L刊,2026 年 7 月 24 日,第 1 条第 (20) 款、第 1 条第 (38) 款、第 1 条第 (39) 款 (b) 项、第 1 条第 (40) 款及第 4 条。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4.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项下的透明度义务”,常见问题解答,最后更新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5.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案服务台,“第 3 条:定义”,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第 (1)、(3)、(4) 及 (60) 项。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6. 2026 年 7 月 27 日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综合文本,第 99 条第 (3) 款、第 (4) 款 (g) 项、第 (6) 款及第 (6a) 款。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7.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2026 年 6 月 10 日。第 1 节目标 (a),关于遵守与第 50 条第 (2) 款及第 (5) 款。第 2 节目标 (a),关于遵守与第 50 条第 (4) 款及第 (5) 款;已发布文本的定义;关于其他欧盟与国家法律的 (f) 段;措施 1.1;子措施 1.2.2(f);承诺 4。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8. Addleshaw Goddard,“《人工智能法案》下的 AI 透明度:企业在 2026 年 8 月 2 日前须知”,“AI 生成文本”章节。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9. PETERKA PARTNERS,“《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实务:AI 系统的透明度、内容标注与深度伪造”,关于“已发布”含义及专业与企业通信的章节。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10. Forstemann,“标注 AI 内容:第 50 条的规定与非规定事项”,“这对常规营销意味着什么?”章节。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11.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政策页面,关于委员会及人工智能委员会已确认该守则为适当自愿性工具的声明。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12. 欧盟委员会,委员会通告 C(2026) 5054 号,2026 年 7 月 20 日,批准第 50 条指南草案内容,以“Such clarity is essential.”(此类清晰度至关重要)开头的段落。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13.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和部署者透明度义务指南》”,资料库页面,发布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最后更新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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